
《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》续
昨日7时45分,一则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意见稿”)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”,挂上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。
其后,各大门户网站转载“意见稿”全文,网友纷纷跟帖,提出意见。房屋动迁,再成焦点话题。就此,去年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《城市房屋拆迁条例》的北大五学者之一的沈岿,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。
旧房是否改造交由居民决定
根据“意见稿”规定,只有符合7种“公共利益”的需要,政府方可征收房屋。其中有一条是: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,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。
一些网友对此提出意见,危房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定义,但旧房改造也是公共利益吗?
沈岿认为,房子旧到什么程度需要改造,应由程序来确定,“谁来行使这个程序的权力?应是房屋所有人。条例中规定,只有90%的居民同意危旧房改造,才可以考虑有效,这是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。未达到90%居民同意的,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。”
另有网友提出,即使90%居民同意,也应保护另外10%居民的利益。沈岿表示:“这里有个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,才如此做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任何国家里,私权的保护也都不是绝对的。”










